原告杨某某,男,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欧兴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
被告卢某某,女,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系被告陈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东华
书记员:赖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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