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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三与远安县大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立三,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运玉,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远安县大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花林寺镇三孔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91420525795926308L。法定代表人王益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谭之波,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立三诉被告远安县大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杨立三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立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立三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杨立三负担。

审判员  田育建

书记员:王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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