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立三,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运玉,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远安县大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花林寺镇三孔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91420525795926308L。法定代表人王益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谭之波,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立三诉被告远安县大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杨立三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立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立三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杨立三负担。
审判员 田育建
书记员:王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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