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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秋某、马某某与马某某、胡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秋某。
委托代理人章小佩,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秋某与被告马某某、胡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秋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秋某负担。

审判员  李翩

书记员:刘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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