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现住乌云村。
委托代理人赵永斌,黑龙江汤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汉族,住嘉荫县向阳乡雪水温村。
被告毕连生,男,汉族,住嘉荫县向阳乡雪水温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闫某某、毕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于本案审理后,宣判前与被告自行和解,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于俊芳审判员颜士华
书记员:孙明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