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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现住乌云村。
委托代理人赵永斌,黑龙江汤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汉族,住嘉荫县向阳乡雪水温村。
被告毕连生,男,汉族,住嘉荫县向阳乡雪水温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闫某某、毕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于本案审理后,宣判前与被告自行和解,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于俊芳审判员颜士华

书记员:孙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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