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代理人王庆辉,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现地址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清安,经理。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原告杨秀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秀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庆丰
书记员:李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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