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无职业。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王某某之母),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某,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6)黑8106民初6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某、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韩瑞业 审判员 李吉凤
书记员:翟士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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