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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杨,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地址唐山市古某区唐家庄唐林北路。
负责人:张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9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冰

书记员: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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