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张家口市崇礼区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第三人:赵博伟,男,1986年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告赵礼、第三人赵博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普,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某某诉赵礼、赵博伟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殷 刚
书记员:张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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