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松(系杨某某丈夫),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刘书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鄂玉荣,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100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据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杨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约定,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给付杨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期限,应自案涉国际花都小区12栋3单元602室房屋逾期未交付杨某某之次日起,至该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给杨某某之日止。一审判决对案涉国际花都小区12栋3单元602室房屋是否已依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事实,未予查清。一审判决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按三年计算给付杨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100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6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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