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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湖北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
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法定代表人朱彩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调解、和解。
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湖北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1162.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1162.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书芳

书记员:刘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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