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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国能望某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望某县。
委托代理人王秀华(原告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望某县。
被告国能望某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泉,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某与国能望某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就该案已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杨立德

书记员:宋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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