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望某县。
委托代理人王秀华(原告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望某县。
被告国能望某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泉,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某与国能望某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就该案已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杨立德
书记员:宋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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