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与襄阳国际陆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庆,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襄阳国际陆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长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查小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拓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71-5号。法定代表人:印长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邓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申华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另查,湖北满庭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4月28日将名称变更登记为湖北拓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襄阳国际陆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满庭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邓煜、申华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某自愿撤回对襄阳国际陆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满庭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邓煜、申华龙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杨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