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李光伟(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
铁力市祥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曹殿良(黑龙江铁力铁力镇法律服务所)
哈尔滨威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王新磊(黑龙江泽顺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任洪章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光伟,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力市祥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殿良,铁力市铁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威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磊,黑龙江泽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洪章,黑龙江万杰律师所律师。
原告杨某诉被告铁力市祥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威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是在铁力市中医院综合楼建筑工地作业过程中受伤,原告与有关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保险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一条三款、第十二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是在铁力市中医院综合楼建筑工地作业过程中受伤,原告与有关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保险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一条三款、第十二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免收。
审判长:王兆涛
审判员:张淑霞
审判员:陈威
书记员:厉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