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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郑某某、郑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健,石首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毅,石首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郑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另告知如下事项:
1、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黄先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梁胜群;
2、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7月28日,逾期不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 判 长  黄先勇 审 判 员  刘 波 人民陪审员  梁胜群

书记员:李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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