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王勇(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
龙军
胡培军(湖北公安县正义法律服务所)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勇,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军。
委托代理人:胡培军,湖北省公安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龙军发生借贷往来次数较多、时间较长、双方资金往来凭据需要调查收集为由,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28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28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鹏
书记员:杨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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