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陈国军
田某
原告杨某,男。
被告陈国军(曾用名陈向伟),男。
被告田某,男。
原告杨某与被告陈国军、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春青、人民陪审员李亚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军、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作为连带保证人的被告田某,在被告陈国军未偿还借款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某承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国军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国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00元,被告田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二份,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作为连带保证人的被告田某,在被告陈国军未偿还借款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某承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国军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国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00元,被告田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付佐
审判员:李春青
审判员:李亚强
书记员:崔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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