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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孙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杨富保
孙某某
李志刚(河北本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乐亭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唐山市乐亭县(原告父亲)。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河北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王晓丹

书记员: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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