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杨富保
孙某某
李志刚(河北本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乐亭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唐山市乐亭县(原告父亲)。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河北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王晓丹
书记员: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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