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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滕学坤。委托代理人毕长虹,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某。一审被告郭某某。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奋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 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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