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霍广林(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腾学坤
毕长虹(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霍广林,系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学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毕长虹,系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腾学坤、郭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式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霍广林,被告腾学坤及其委托代理人毕长虹、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案情事实如下:2009年3月2日,经腾海军介绍,原、被告意向性约定了土地转包事宜,2015年3月15日原告交付了土地转包费后,2015年3月25日原告与二被告正式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一份,合同书中约定,二被告自愿将所承包的土地36.4亩转包给原告经营,流转土地的位置、四至以土地承包证记载为准,流转期限为13年,自2015年3月25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土地流转价款每年每亩450.00元,合计212,940.00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据,同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给原告持有,因二被告本人不识字,在合同上虽未签字,但摁了手印。2015年种地时,二被告否认土地转包一事,未经原告同意种植上了玉米。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腾学坤、郭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有充分证据证实属双方协商自愿签订的,并交付了价款和土地经营权证,故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的主张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二被告提出的反驳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腾学坤、郭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有效,二被告按合同内容履行义务。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腾学坤、郭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有充分证据证实属双方协商自愿签订的,并交付了价款和土地经营权证,故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的主张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二被告提出的反驳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腾学坤、郭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有效,二被告按合同内容履行义务。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赵式立
书记员:王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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