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安,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陆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121号。
法定代表人:赵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天正,该局法制股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鹰,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安陆市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61元减半收取计7080.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熊小宝
书记员: 刘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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