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理人:毛金宝(系原告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逢,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王子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显梅,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晶,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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