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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周某某和十堰市大壬科工贸有限公司与周某某、十堰市大壬科工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82年3月17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怀勇,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67年2月8日,汉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杨建华,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市大壬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公安局家属楼2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朝阳路67号。
代表人:汪传发,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和十堰市大壬科工贸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 迪 审 判 员  赵本权 人民陪审员  王晓莉

书记员: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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