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与白某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霞,海林市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昌军,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章,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伟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高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巩金龙,男,该公司副经理,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白某、被告南伟东、被告高德军、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8年4月10日在本院依法给杨某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杨某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林 红
代理审判员  付 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