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霞,海林市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昌军,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章,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伟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高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巩金龙,男,该公司副经理,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白某、被告南伟东、被告高德军、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8年4月10日在本院依法给杨某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杨某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林 红
代理审判员 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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