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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杨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远安县。
原告王礼波,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钢铁集团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先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80-A号,组织机构代码55702771-0。
负责人刘鑫海,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李爱武,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喻宏伟,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杨某某、王礼波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远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尚未结案,本案需待刑事案件结案后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杨舒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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