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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珂与宜昌金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珂
秦建周(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杨大维(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宜昌金狮置业有限公司
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珂,男,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秦建周、杨大维,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金狮置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5065591-7),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71号。
法定代表人杨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珂与被告宜昌金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珂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昌金狮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珂撤回对被告宜昌金狮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6元,本院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杨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珂撤回对被告宜昌金狮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6元,本院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杨珂负担。

审判长:洪辉云

书记员:舒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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