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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边某某、郝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吕春林(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边某某
郝某

原告:杨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吕春林,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某某,育才家具员工。
被告:郝某,华北制药华日工厂职工。
原告杨某诉被告边某某、郝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美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春林、被告边某某、郝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郝某是母子关系。
车牌号为冀A×××××的车辆是我出资购买,登记在我名下。
2015年12月13日,被告郝某上班时将我的车开走,直到深夜被告回家,我才得知被告郝某因赌博向边某某借款5万元,因无力偿还,被告边某某将车扣押。
我要求被告边某某返还车辆,被告边某某拒不返还。
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车牌号为冀A×××××的车辆,自2015年12月14至返还车辆为止,按每天2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边某某辩称:被告郝某借了我的钱,并给我出具借条,现被告郝某并未偿还借款,我和原告也没有关系,所以我不同意将车辆返还给原告,也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郝某辩称:车牌号为冀A×××××的车辆是原告的,车辆应该返还给原告,也应该赔偿扣押车辆期间原告的损失。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中,冀A×××××车辆为原告杨某所有,被告郝某无权因其个人债务纠纷将该车辆交给被告边某某处理,被告边某某现对该车辆属于无权占有,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本院认为,冀A×××××车辆系原告杨某借给被告郝某使用,在原告主张权利之前,被告郝某对该车辆为合法使用,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期间的车辆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边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杨某冀A×××××车辆。
二、驳回原告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边某某、郝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中,冀A×××××车辆为原告杨某所有,被告郝某无权因其个人债务纠纷将该车辆交给被告边某某处理,被告边某某现对该车辆属于无权占有,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本院认为,冀A×××××车辆系原告杨某借给被告郝某使用,在原告主张权利之前,被告郝某对该车辆为合法使用,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期间的车辆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边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杨某冀A×××××车辆。
二、驳回原告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边某某、郝某负担。

审判长:赵美灵

书记员:范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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