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与何光某、艾方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代理黄继坤,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何光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艾方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咸丰县。
被告:鹤峰县尖尖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走马镇金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060670372U。
法定代表人:周运兵
委托代理人:吴远佳,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解放路3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陈洪文
委托代理人:朱艳,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杨某诉被告何光某、艾方军、鹤峰县尖尖驾驶员培训学校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云飞 审 判 员  段绍罡 人民陪审员  龙安桃

书记员:尹朦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