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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钟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齐,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钟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淑惠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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