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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齐,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宿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京京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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