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清苑县。被告: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博陵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7131565X7。法定代表人:刘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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