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廊坊市永清县。
委托代理人官国良,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建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
被告闫宁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永清县。
被告宋山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永清县。
被告张洪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69号。
负责人张宝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井辉,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建国、闫宁宁、宋山路、张洪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对被告杨建国提出撤诉,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杨建国的起诉。
审判员 刘秀琴
书记员:刘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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