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河市爱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光,黑龙江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60,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秋季,被告通过原告女儿徐海波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2016年10月到期,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60,000.00元,被告于2016年10月重新出具一张300,000.00元的欠条(其中包含了原告女儿徐海波的40,000.00元),由于原告与被告距离太远,借款事宜均是通过原告女儿徐海波代为办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故原告依法诉讼主张权利。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杨某某的准确地址或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上述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00元,退还原告杨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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