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住五常市。
委托代理人郭阿龙,黑龙江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阿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丈夫分得的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收益及流转的权利,故被告应将该争议的土地返还给原告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发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原告杨某某及其丈夫赵会恩分得的土地11亩返还给原告经营。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成海 人民陪审员 杨丽珍 人民陪审员 尹景堂
书记员:徐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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