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退休干部,住玉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利战,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绍先,河北刘凤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某与被告纪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玉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树国 审 判 员 叶洪波 人民陪审员 周立辉
书记员:田伟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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