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玉某与纪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退休干部,住玉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利战,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绍先,河北刘凤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某与被告纪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玉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树国 审 判 员  叶洪波 人民陪审员  周立辉

书记员:田伟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