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罗本洪(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孟君迪(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本洪,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君迪,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贺荣明
书记员: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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