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铁刚,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杰,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盐山县。
杨玉某与孙某某、杨某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杨玉某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杨玉某负担。
审判员 崔国星
书记员: 邢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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