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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李振国、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陈静,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振国、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铁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静、被告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振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振国、宋某某于2011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110000元整,并签下欠条两张。原告随后向二被告多次催要该借款,二被告均无故推脱至今。原告因出借该借款,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某某辩称,我和李振国是夫妻关系,李振国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是110000元的,打完欠条后我们还过两次款,第一次还了2000元,第二次还了4000元,具体还款日期记不清了。原告说让我们按银行利率还款,可这钱并不是借给我们夫妻,而是借给赵旭东,由李振国给作的担保并打的欠条。现在赵旭东跑了,原告跟我们要利息不合理,原告是自愿借给别人的,我丈夫也正在找那个人要钱。
被告李振杰缺席无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由被告李振国出具的日期为2011年7月3日的110000元的欠条一张。
被告宋某某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110000元的欠条没有异议。但是我们还过两次款,两次共还6000元,都是我丈夫李振国给原告杨某某送去的,没有证据提交。我们打这个欠条是因为东北人赵旭东要跟原告借钱,我们是替赵旭东向原告借的钱。赵旭东也给我们打了欠条了,日期与李振国给原告打的欠条日期一致。我们也已经起诉赵旭东了。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3日,被告李振国给原告杨某某书出具欠条一张,上面写明“今借杨某某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李振国。”该欠条未写明还款日期,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振国、宋某某之间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1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对被告宋某某辩称其与被告李振国已偿还6000元的答辩意见,因无证据证实自己的该抗辩,且原告方予以否认,故对该答辩本院不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振国、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110000元。
诉讼费131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铁城

书记员: 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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