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双某与双某、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雄,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某。
被告付某。
被告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言程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付某,龙海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双某、付某、松滋市龙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双某、付某、龙海公司银行存款8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双某、付某、龙海公司银行存款88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涛

书记员:赵秋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