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住所地:石首市中山街15号。
负责人:毕仁发,系该支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见、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见、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朱 文
书记员:李姗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