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代理人高平,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福昌,男,37岁,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向阳区。
被告峰华经贸,地址鹤岗市向阳区南翼社区服务中心右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某与被告王福昌、峰华经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伟凡
书记员:: 赵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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