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祝英(杨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姣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京山县。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航,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孔林,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阮会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县。
上诉人杨某某、孔姣平因与被上诉人阮光明,原审被告阮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2010)京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本案。由于原审被告阮会军下落不明,合议庭于2018年3月15日对其他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祝英,上诉人杨某某、孔姣平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航,被上诉人阮光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孔林到庭接受询问。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永清
审判员 杨红艳
审判员 罗艳红
书记员: 陈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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