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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某与杨某、常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希洁,系原告杨玉某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有贵,张家口市崇礼区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被告: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被告:杨金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崇礼区清三营乡张家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清三营乡张家窑村。法定代表人:杨伟,该村委会主任。

杨玉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四被告交付原告两人份二轮承包土地以及两人份退耕还林地,并给原告办理二轮承包土地经营权手续。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台账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杨某、常某某、杨金鑫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一家原为五口人,除了原告一人以外,还有原告丈夫杨雨,男儿杨希洁,儿媳妇柳海萍,孙女杨晓晓。曾以杨雨为户主承包了五人份的第一轮承包土地。承包期限的最后10年,原告一家人因在外打工,就将承包土地出租,由被告杨希美一家人承租。1997年,崇礼区清三营乡张家窑村提前一年开始第二轮土地承包。除了绝户的,其余不调整。仅是办理二轮土地承包手续,如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将承包土地写进村委会台账、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当时,因原告一家人在外打工忙,故委托杨希美办理二轮承包土地手续,并告诉杨希美:将二轮承包土地分开两家承包,一是由杨雨与老伴杨玉某一家两口人需分得两人份二轮承包土地;二是由原告杨希洁与妻子和一女儿一家三口人需分得三人份二轮承包十地。由于原告一家人对杨希美信得过,就没有书写书面授权委托书。此后,被告杨某父亲杨希美曾告诉原告两家人,已经给原告两家人办好了二轮承包土地的承包手续,并要求继续承租原告两人份二轮承包土地和杨希洁一家三人份二轮承包土地。原告一家人和杨希洁一家人都同意。原告曾与被告杨某的父亲杨希美要政府发给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其都以不正当理由拖延。后来,原告得知杨某一家三口人承包土地中,有原告的两人份二轮承包土地。2000年,被告杨希美退还了杨希洁一家人三人份二轮承包土地。但是,没有给原告一家人退还二轮承包土地。2002年和2004年两年间,杨希美与村委会分别两次给杨希洁一家三口人办理了退耕还林。但没有给原告办理退耕还林。2016年11月份,原告要求被告杨某一家人给原告一家人办理二轮承包土地手续,由政府进行确权登记,但遭被告拒绝。杨雨在2017年3月12日因病去世。现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给原告承包土地和手续。
原告杨玉某与被告杨某、常某某、杨金鑫、张家口市崇礼区清三营乡张家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玉某未与被告张家口市崇礼区清三营乡张家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属于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故杨玉某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玉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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