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诉石某某时代锦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赵永哲(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时代锦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高和平(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永哲,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时代锦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北外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海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和平,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时代锦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永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某时代锦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定的《购车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按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了其付款等相应义务,按双方约定原告系冀AX6066/冀A941S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并按合同第五条约定向原告履行过户手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杨某某、被告石某某时代锦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车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石某某时代锦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购车协议》约定的三十日内过户到原告杨某某或杨某某指定的单位(个人)名下。
三、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石某某时代锦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定的《购车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按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了其付款等相应义务,按双方约定原告系冀AX6066/冀A941S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并按合同第五条约定向原告履行过户手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杨某某、被告石某某时代锦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车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石某某时代锦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按《购车协议》约定的三十日内过户到原告杨某某或杨某某指定的单位(个人)名下。
三、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石某某时代锦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耿一贤

书记员:李聪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