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代理人杨岳朋,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延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延安、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杨某某担负。
审判员 孙慧娟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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