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德昌元货物运输公司
原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德昌元货物运输公司,所在地唐山市路南区南刘屯谭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山市德昌元货物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山市德昌元货物运输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唐山市德昌元货物运输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唐山市德昌元货物运输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王印厚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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