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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许干胜、朱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伟,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干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孙佳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陆小燕,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许干胜、朱某某、孙佳杰、陆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昂独任审判。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黄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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