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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明,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曹兵,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沪0112民初15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曹  敬

书记员:叶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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