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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爱国、杨爱民与杨某坤、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爱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杨爱民(系原告杨爱国的法定代理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杨爱珍,女,1967年7月17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辉,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钦福,上海市东方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杨爱国、杨爱民、杨爱珍诉被告杨某坤、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杨爱国、杨爱民、杨爱珍诉被告杨某坤、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戚慧英

书记员:葛蓓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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