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爱华与李某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爱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邱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委托代理人:成振宇,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爱华与被告李某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爱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新、王英杰,被告李某飞及其委托代理人成振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由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66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5日签订了合同书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装修房屋,被告包工包料,按图纸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2016年7月19日。同时在合同中还约定了被告如不能按期交工应向原告赔偿1000元/天。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至今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款335000元,而被告未能按约定的时间交工,截止今日被告仍未能完工。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6000元。但被告拒不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6月5日签订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由被告(乙方)李某飞为原告(甲方)装修邱县龙摄影会馆。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016年6月4日开工,2016年7月19日竣工;工程总造价(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关于工期的约定,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因乙方负责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并向甲方赔偿1000元/天。施工中如果甲方更改施工内容,双方应另订协议,甲方承担更改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负责,工期不变;付款方式,开工前,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总造价的百分之三十即拾壹万元整。当工程进行15天后为6月19日,甲方需向乙方再支付总造价的百分之三十即拾壹万元整,当工程进入30天后为7月4日,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甲方应在工程验收当天结算,甲方应在工程验收当天结算剩余尾款百分之十,即叁万整。若施工过程中,甲方未按约定支付钱款导致误工期,则工期顺延。”(其他内容详见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6年6月4日向被告支付现金25000元,6月7日前通过打卡方式向被告支付工程款,两次共计110000元;2016年6月24日原告向被告以转账方式支付了49000元,7月5号原告又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2次共计110000元;2016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45000元,后陆续向被告支付工程款,9月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原告共计向被告付款335000元。

本院认为,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装饰装修合同是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方订立的明确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6月5日签订合同书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顺延情况。虽然双方约定该工程竣工期为2016年7月19日,根据庭审中原被告陈述,2016年7月26日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45000元,截止9月4号才付清第三次的110000元的事实。第三次付款实际时间为2016年9月4日。根据合同约定第三次付款时间即2016年7月4日与合同约定竣工时间2016年7月19日之间存在15日的施工期,所以,顺延后的竣工期限应为2016年9月19日。据此,该协议的违约期限应从2016年9月20日起算至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6年9月26日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杨爱华违约金人民币7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648负担,被告负担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杰

书记员:张美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