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磁县岳城镇付屯头村张胜利卫生室,住所地磁县岳城镇付屯头村。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卫生室负责人。被告:张胜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磁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友军,磁县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磁县岳城镇付屯头村张胜利卫生室、被告张胜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杨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艳萍
书记员:刘书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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